一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数据采集工作,加强数据报送机构报送个人信用信息的管理,确保个人信用信息的保密和安全,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信贷征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服务中心”)负责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数据报送机构是指向征信服务中心报送个人信用信息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 数据报送机构应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及时、准确和完整地报送本机构所有个人贷款、贷记卡和准贷记卡等业务的个人信用信息。
第五条 数据报送机构和征信服务中心在个人信用信息的传递、接收和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
二 报文的生成
第六条 数据报送机构应按照“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形成报送账户记录。
第七条 数据报送机构在生成报文准备报送前,应先使用征信服务中心提供的预校验程序对报文进行校验。对通过校验的报文,再使用征信服务中心提供的报文加压加密程序进行加压加密处理。加压加密后的单个文件大小不应超过征信服务中心的有关规定。
三 报文报送和接收
第八条 数据报送机构在报送报文时,可通过本机构与征信服务中心联通的网络将报文传输到征信服务中心(简称“在线报送”),也可以通过DVD光盘等存储介质由专人送至征信服务中心(简称“介质报送”)。
第九条 数据报送机构采用在线报送方式报送报文时,可登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服务的网站通过WEB方式报送,也可安装征信服务中心提供的客户端程序,通过中间件方式报送。
第十条 数据报送机构在线报送报文时,应在征信服务中心规定的时间段内进行传输。
第十一条 数据报送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文报送后,应及时通知征信服务中心,同时提交“报文报送明细单”。
第十二条 征信服务中心的报文管理员在接收到数据报送机构在线报送报文的通知后,应核对报文的接收和处理情况,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数据报送机构。
第十三条 数据报送机构采用介质报送方式报送报文时,应指派专人作为本机构的个人信用信息报送员,负责将介质送至征信服务中心。
数据报送机构应将个人信用信息报送员的名单及其相关资料报征信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数据报送机构应对报送介质进行编号,在报送介质时应提交“报文报送明细单”。报送介质前应电话通知征信服务中心。
第十五条 征信服务中心介质管理人员应检查介质是否损坏、是否有病毒、能否读取数据、所载报文与清单是否一致等问题,对合格的数据介质,应填写介质接收登记单,回执联交个人信用信息报送员。对存在部分不合格数据文件的介质,征信服务中心可以接收,并出具回执联,但应在介质接收登记单上予以注明;对完全不合格的数据介质,由个人信用信息报送员在介质接收登记单上签字确认后带回,征信服务中心不出具回执联。数据报送机构应及时进行补报。
四 出错报文处理
第十六条 征信服务中心接收到数据报送机构报送的报文后,将按照“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对数据进行校验,并对通过校验的数据进行加载,对未通过校验和加载未成功的报文数据,系统将出错文件反馈给数据报送机构。
第十七条 数据报送机构接到征信服务中心反馈的出错文件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出错报文数据进行处理,重新生成报文,通过校验后报送征信服务中心。
五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程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